BBC 2012年播出,记录英国 Common law 的发展历程。 Religion and King 最初没有 court、judge、jury、lawyer 这些概念,主要靠宗教和国王的势力来惩罚罪犯,都是原始手段。 曾经有教会让 God 来决断嫌疑人是否有罪: 把烙铁烧红,bless 这块烙铁,然后把火红的烙铁放在嫌疑人手 上,然后把烫伤的手包起来,3 天后如果手没有溃烂就认为清白,如果溃烂了就说明此人有罪; 还有的把犯人放水里,沉下去的就被认为清白,漂上来的就是有罪。 此时宗教和国王的贡献是巨大的,有了他们才有可能惩罚罪犯。 Jury and Lawyer Jury 最初只是一些社区平民的代表,他们要把本地区的犯罪情况向上面报告,并指出犯罪嫌疑人。凭借经验 判断,要发誓。但并没有权力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更不讲究证据, 1200年代末期,Jury 已经成为法庭的常见机构,依旧不讲证据,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断。虽然在平时 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没有什么权力,一旦上了法庭,就可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律师也开始出现在法庭上, 代理人们打官司。 有了 Jury 这个机构,有权人的权力受到了些许限制,尤其是最有权力的国王。平民有了一些权力, Common law 开始萌芽: Guilt is decided in public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dependent of the state, Magna Carta 1215年,由于此前英国国王对法国的战争导致国库耗尽,手下的贵族逐渐无法承受,终于逼迫国王放弃了部 分权力,签订了著名的 Magna Carta,又名 Great Charter,这是英国平民限制王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平民 的权力得到了提升,奠定了英国日后法律的基础。后来英国贵族反对国王 Charles I 并将他送上断头台, 就是引用 Magna Carta 强调自己行为的合法;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则成为美国宪法的基础。 Petition of Rights and Habeas Corpus 到了 1600年代,英国的法律有两大对立的分支: 一支是传统的 Crown law,围绕这国王的势力;另一支就是 贵族和平民形成的 Common law。但是两大分支都有明显的缺陷和优势。 对于 Common law 来讲,各类贵族处于这个群体的顶层,他们可以收买 lawyer、judge,威胁整个 jury,充 当着黑社会大佬的角色,用钱和暴力就可以搞定矛盾;而 Crown law 就可以弥补这种缺陷,他们可以用极端 手段来对付这类贵族,不惜用酷刑使得法律得到强制执行,而且国王是无法用钱收买的,有国王撑腰的 jury 也不怕贵族们的收买威胁,很多犯有罪行的贵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时间一长,Crown law 的劣势也开始显现出来。国王势力开始主导法庭,由于权力巨大,他们不但能惩罚 真正有罪的贵族,也逐渐可以随意关押任何一个敢于挑战王权的人,这种腐败比贵族的腐败还要严重,人们心 中积郁着不满。 1627 年,战争耗尽了国库的积蓄,国王 Charles I 要求加税,议会不批准,国王威胁要关闭议会,并把几个 反对他的贵族不经过审判就关进了监狱,进行无限期关押。接下来议会做出了有条件的让步: 纳税可以批准,但是下不为例,此后再想要钱,必须先经过议会批准; 再也不允许无限期的关押犯罪嫌疑人。。。。。。 这就是著名的 Petition of Rights,虽然只有一页,其历史地位却仅次于 Magna Carta,为限制王权提供了 法律依据。其中不允许无限期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被称为 Habeas Corpus,至今有效。 但是国王拿到钱之后,就又开始打压议会,进行独裁。1640年,国王 Charles I 又要加税,想逼迫议会再次 批准。这次议会不再让步,加上其它原因,人们积累多年的不满终于爆发,双方接下来进行了持续多年的内战, 国王 Charles I 被送上了断头台。虽然后来国王势力有过复辟,却再也没有了以前那么大的权力,但在法律 的执行上仍旧依靠国王的势力。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在犯罪案件上,被告的地位不断提升,尤其是对待死刑的态度。 英国在 1730 时代之前,在死刑的审判上,律师只为国王陈词,没有律师为被告辩护,只有目击者可以为 被告陈词。当时人们的想法是: 一个清白的被告应该能自己把事情说清楚,自己为自己辩护。只要能打动 Jury、judge 就成功了。 1730 年代开始有律师开始为死刑犯辩护,这也是对王室权威的挑战,从此慢慢建立了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最初只限于死刑的案件上; 1850 时期扩展到谋杀案之外的其它案件; 1960年代谋杀案废除了死刑; 1998 年 叛国罪也免于死刑了。有了这条规则,Common law 压过了 Crown law,法院可以独立于国王办案了。 如今这条规则已经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也传遍了全世界,为各国认可。 Presumed Innocent and Police 随着 Adversarial System 的诞生,证据开始成为法庭接受的有效手段,之前的口头陈述不再具有效力。 压力不再限于被告自己,如果原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被告就是无罪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死刑虽然减少了犯罪率,却并没有抑制住犯罪案件的发生,要么动用军队,要么没人敢管,为此引入了 Police 的概念。对于平民来说,Police 打击地痞的力度明显比死刑有效。 感受: 了解英国、美国、日本的法制建立过程之后,实在是羡慕他们国家的伟大。 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欧美强国在1850年代时期,法制体系就已经很完善了,日本在1890年代也逐步 建立起来。虽然问题多多,却足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这是人类足以感到骄傲的成就,因为这里主要是强者 的自强和让步,动物都是弱肉强食,无法做到这一点。过去的事实证明,法制并非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唯一途 径。即使是王权统治,如果国王能像日本明治皇族那样主动让步,可以达到一样的效果。大英帝国的历史也 表明了这一点,即使没有国王,如果社会上层的贵族不肯让步,一样会造成独裁的局面,独裁者由一个人变 成了一个集团。法制的建立很体现民族素质,但关键在于社会的极少数顶层人物,我觉得挺符合 80/20 规律: 法制建立不起来,这些人要承担 80% 的责任,平民素质再低,毕竟没有权力,只需承担 20% 的责任。因此 社会顶层人物把法制缺失全都推到民族素质低的行为是可耻的。 大英帝国曾经称霸全球200年,殖民世界各大州,屠杀了大量的当地土著,因此曾经有人把日不落帝国 著名的 "The sun never sets" 解释为 "The blood never dries"。两次世界大战降低了英国人的地位, 此后陆续失去了各个殖民地。半个世纪过去了,苏联共产主义输出革命的影响也结束20多年了,再次回顾 一下英国当年的殖民地,对比其同类,终于感受到了大英帝国正面而且长远的积极影响: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南非、印度 这几个国家的法律基础都是当年大英帝国留下的,前三个已经成了移民者的天堂,只有印度经济不发达。 英国当年的殖民地如今还有一个特点: 获得完全独立的国家发展的都不怎么样,凡是有白人大量聚居的都发 展的很好。 南非就很典型,周围的非洲黑人国家都是贫穷和野蛮,只有这里一枝独秀,周边国家的农民都去南非打工; 同样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肯尼亚就腐败不堪,埃赛额比亚也经济落后。对比一下,南非有很多白人定居, 白人向黑人的让步促成了南非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非洲,通过南非就可以看出白人和黑人的治国能力差别, 非洲有些国家的政府首脑富可敌国,自己有私人飞机可以全世界飞来飞去,自己国家的百姓却饭都吃不饱, 这样的首脑只能算 superchimp,动物的自私本性占主导。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很多华人,这里也涉及中国人建立法制体系的能力。香港让中国人治理15年后,媒体公正 程度已经不如从前;文化上,香港电影早就没有了1980、1990年代初的精致;至于新加坡,半个深圳大小, 500万人口,也不全是华人,所以通过新加坡不好评价中国人;还有一个台湾,这是日本人治理50年之后的 遗留,1949年登上200多万大陆人口之后,国民党开始独裁,压制岛上的600万土著,好在国民党在1980年代 也知道让步,现在两党竞争,治理的很好。如果没有日本人的法制基础,也没有英国人的法制基础,让中国 人从头治理,结果会如何?目前还没有好的先例,只能说比黑人强,我觉得最好也就是台湾的程度了,达不 到日本美国的程度,毕竟除了建立法制的能力,还有后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在是对中国人的科技创新能力 没有信心。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是特别好的,这也是 free speech 的一种体现。在生活中,无论对方是多么让 人厌恶,我都会给对方说话的权利。 律师在英美有很多叫法,很容易混淆。英国和美国的称呼虽然相近,却也有区别: <---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 lawyer noun a person who is trained and qualified to advise people about the law and to represent them in a court of law, and to write legal documen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HICH WORD? lawyer / barrister / advocate / attorney / solicitor Lawyer is a general term for a person who is qualified to advise people about the law, to prepare legal documents for them and/or to represent them in a court of law. In England and Wales, a lawyer who is qualified to speak in the higher courts of law is called a barrister. In Scotland a barrister is called an advocate. In AmE attorney is a more formal word used for a lawyer and is used especially in job titles: district attorney. Counsel is the formal legal word used for a lawyer who is representing someone in court: 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 Solicitor is the BrE term for a lawyer who gives legal advice and prepares documents, for example when you are buying a house, and sometimes has the right to speak in a court of law. In AmE solicitor is only used in the titles of some lawyers who work for the government: Solicitor General. 可见,lawyer 是一个通称; 在英国,barrister/advocate 只是不同地区的叫法,他们比 solicitor 资深; 美国罪案电影里常见的是 DA,District Attorney; 对于律师,有一种说法是这些人只为钱,因此很多时候都替坏人说话,这是很片面的,我对律师持尊重态度。 为了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律师成为了一个矛盾体。他必须忠于自己的客户,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律师发现客户是有罪的,也不能说客户有罪,必须替客户辩护。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否则客户就都要 学会说谎,慢慢的整个社会的人就都说谎言了。可以说法制社会是牺牲了律师的名誉,换来了社会的诚信和 公正。独裁国家的社会生活就很容易没有诚信,人人都喜欢说谎,说谎成为一种文化不断传承。 由于律师天天和各类阶层人群打交道,下到平民百姓,上至政府长官,因此对社会的了解特别透彻。这类人 在法制国家往往最后都是总统之类的人物,但在独裁国家中,却会有完全相反的命运。知道的太多又很有正 义感就会让独裁者忌惮,独裁集团会通过诋毁律师来阻碍法制的建立,让国民 keep stupid, keep lying, 然后把社会溃烂的责任都推到普通民众身上,这类人虽然比 superchimp 强,也只能算 subhuman。 有个好电影《Cape Fear》就很好的说明了律师的矛盾态度,主角 Robert De Niro 一向是罪犯的绝佳人选。 律师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代理,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发现这个嫌疑人真的有罪,因此在法庭上,在双方 辩论过程中,律师在一个细节上故意不为嫌疑人说话,结果嫌疑人蹲了很多年的监狱。嫌疑人在监狱里自学 了法律,发觉了律师当年是故意不救他,出狱后就开始找这个律师的麻烦。。。。。。
Thursday, August 30, 2012
The Strange Case of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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