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30, 2012

The Strange Case of the Law



BBC 2012年播出,记录英国 Common law 的发展历程。


Religion and King

最初没有 court、judge、jury、lawyer 这些概念,主要靠宗教和国王的势力来惩罚罪犯,都是原始手段。
曾经有教会让 God 来决断嫌疑人是否有罪: 把烙铁烧红,bless 这块烙铁,然后把火红的烙铁放在嫌疑人手
上,然后把烫伤的手包起来,3 天后如果手没有溃烂就认为清白,如果溃烂了就说明此人有罪;
还有的把犯人放水里,沉下去的就被认为清白,漂上来的就是有罪。

此时宗教和国王的贡献是巨大的,有了他们才有可能惩罚罪犯。


Jury and Lawyer

Jury 最初只是一些社区平民的代表,他们要把本地区的犯罪情况向上面报告,并指出犯罪嫌疑人。凭借经验
判断,要发誓。但并没有权力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更不讲究证据,

1200年代末期,Jury 已经成为法庭的常见机构,依旧不讲证据,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断。虽然在平时
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没有什么权力,一旦上了法庭,就可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律师也开始出现在法庭上,
代理人们打官司。

有了 Jury 这个机构,有权人的权力受到了些许限制,尤其是最有权力的国王。平民有了一些权力,
Common law 开始萌芽:

Guilt is decided in public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dependent of the state,


Magna Carta

1215年,由于此前英国国王对法国的战争导致国库耗尽,手下的贵族逐渐无法承受,终于逼迫国王放弃了部
分权力,签订了著名的 Magna Carta,又名 Great Charter,这是英国平民限制王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平民
的权力得到了提升,奠定了英国日后法律的基础。后来英国贵族反对国王 Charles I 并将他送上断头台,
就是引用 Magna Carta 强调自己行为的合法;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则成为美国宪法的基础。


Petition of Rights  and  Habeas Corpus

到了 1600年代,英国的法律有两大对立的分支: 一支是传统的 Crown law,围绕这国王的势力;另一支就是
贵族和平民形成的 Common law。但是两大分支都有明显的缺陷和优势。

对于 Common law 来讲,各类贵族处于这个群体的顶层,他们可以收买 lawyer、judge,威胁整个 jury,充
当着黑社会大佬的角色,用钱和暴力就可以搞定矛盾;而 Crown law 就可以弥补这种缺陷,他们可以用极端
手段来对付这类贵族,不惜用酷刑使得法律得到强制执行,而且国王是无法用钱收买的,有国王撑腰的 jury 
也不怕贵族们的收买威胁,很多犯有罪行的贵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时间一长,Crown law 的劣势也开始显现出来。国王势力开始主导法庭,由于权力巨大,他们不但能惩罚
真正有罪的贵族,也逐渐可以随意关押任何一个敢于挑战王权的人,这种腐败比贵族的腐败还要严重,人们心
中积郁着不满。

1627 年,战争耗尽了国库的积蓄,国王 Charles I 要求加税,议会不批准,国王威胁要关闭议会,并把几个
反对他的贵族不经过审判就关进了监狱,进行无限期关押。接下来议会做出了有条件的让步: 
纳税可以批准,但是下不为例,此后再想要钱,必须先经过议会批准;
再也不允许无限期的关押犯罪嫌疑人。。。。。。

这就是著名的 Petition of Rights,虽然只有一页,其历史地位却仅次于 Magna Carta,为限制王权提供了
法律依据。其中不允许无限期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被称为 Habeas Corpus,至今有效。

但是国王拿到钱之后,就又开始打压议会,进行独裁。1640年,国王 Charles I 又要加税,想逼迫议会再次
批准。这次议会不再让步,加上其它原因,人们积累多年的不满终于爆发,双方接下来进行了持续多年的内战,
国王 Charles I 被送上了断头台。虽然后来国王势力有过复辟,却再也没有了以前那么大的权力,但在法律
的执行上仍旧依靠国王的势力。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在犯罪案件上,被告的地位不断提升,尤其是对待死刑的态度。

英国在 1730 时代之前,在死刑的审判上,律师只为国王陈词,没有律师为被告辩护,只有目击者可以为
被告陈词。当时人们的想法是: 一个清白的被告应该能自己把事情说清楚,自己为自己辩护。只要能打动
Jury、judge 就成功了。

1730 年代开始有律师开始为死刑犯辩护,这也是对王室权威的挑战,从此慢慢建立了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最初只限于死刑的案件上; 1850 时期扩展到谋杀案之外的其它案件; 1960年代谋杀案废除了死刑; 1998 年
叛国罪也免于死刑了。有了这条规则,Common law 压过了 Crown law,法院可以独立于国王办案了。
如今这条规则已经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也传遍了全世界,为各国认可。


Presumed Innocent  and  Police

随着 Adversarial System 的诞生,证据开始成为法庭接受的有效手段,之前的口头陈述不再具有效力。
压力不再限于被告自己,如果原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被告就是无罪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死刑虽然减少了犯罪率,却并没有抑制住犯罪案件的发生,要么动用军队,要么没人敢管,为此引入了 
Police 的概念。对于平民来说,Police 打击地痞的力度明显比死刑有效。


感受:

    了解英国、美国、日本的法制建立过程之后,实在是羡慕他们国家的伟大。

    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欧美强国在1850年代时期,法制体系就已经很完善了,日本在1890年代也逐步
建立起来。虽然问题多多,却足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这是人类足以感到骄傲的成就,因为这里主要是强者
的自强和让步,动物都是弱肉强食,无法做到这一点。过去的事实证明,法制并非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唯一途
径。即使是王权统治,如果国王能像日本明治皇族那样主动让步,可以达到一样的效果。大英帝国的历史也
表明了这一点,即使没有国王,如果社会上层的贵族不肯让步,一样会造成独裁的局面,独裁者由一个人变
成了一个集团。法制的建立很体现民族素质,但关键在于社会的极少数顶层人物,我觉得挺符合 80/20 规律:
法制建立不起来,这些人要承担 80% 的责任,平民素质再低,毕竟没有权力,只需承担 20% 的责任。因此
社会顶层人物把法制缺失全都推到民族素质低的行为是可耻的。

    大英帝国曾经称霸全球200年,殖民世界各大州,屠杀了大量的当地土著,因此曾经有人把日不落帝国
著名的 "The sun never sets" 解释为 "The blood never dries"。两次世界大战降低了英国人的地位,
此后陆续失去了各个殖民地。半个世纪过去了,苏联共产主义输出革命的影响也结束20多年了,再次回顾
一下英国当年的殖民地,对比其同类,终于感受到了大英帝国正面而且长远的积极影响: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南非、印度

这几个国家的法律基础都是当年大英帝国留下的,前三个已经成了移民者的天堂,只有印度经济不发达。
英国当年的殖民地如今还有一个特点: 获得完全独立的国家发展的都不怎么样,凡是有白人大量聚居的都发
展的很好。

南非就很典型,周围的非洲黑人国家都是贫穷和野蛮,只有这里一枝独秀,周边国家的农民都去南非打工;
同样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肯尼亚就腐败不堪,埃赛额比亚也经济落后。对比一下,南非有很多白人定居,
白人向黑人的让步促成了南非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非洲,通过南非就可以看出白人和黑人的治国能力差别,
非洲有些国家的政府首脑富可敌国,自己有私人飞机可以全世界飞来飞去,自己国家的百姓却饭都吃不饱,
这样的首脑只能算 superchimp,动物的自私本性占主导。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很多华人,这里也涉及中国人建立法制体系的能力。香港让中国人治理15年后,媒体公正
程度已经不如从前;文化上,香港电影早就没有了1980、1990年代初的精致;至于新加坡,半个深圳大小,
500万人口,也不全是华人,所以通过新加坡不好评价中国人;还有一个台湾,这是日本人治理50年之后的
遗留,1949年登上200多万大陆人口之后,国民党开始独裁,压制岛上的600万土著,好在国民党在1980年代
也知道让步,现在两党竞争,治理的很好。如果没有日本人的法制基础,也没有英国人的法制基础,让中国
人从头治理,结果会如何?目前还没有好的先例,只能说比黑人强,我觉得最好也就是台湾的程度了,达不
到日本美国的程度,毕竟除了建立法制的能力,还有后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在是对中国人的科技创新能力
没有信心。

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是特别好的,这也是 free speech 的一种体现。在生活中,无论对方是多么让
人厌恶,我都会给对方说话的权利。

律师在英美有很多叫法,很容易混淆。英国和美国的称呼虽然相近,却也有区别:

<---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
lawyer
noun
a person who is trained and qualified to advise people about the law and to represent them in a court of law, and to write legal documen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HICH WORD? 
lawyer / barrister / advocate / attorney / solicitor

Lawyer is a general term for a person who is qualified to advise people about the law, to prepare legal documents for them and/or to represent them in a court of law.

In England and Wales, a lawyer who is qualified to speak in the higher courts of law is called a barrister. In Scotland a barrister is called an advocate.

In AmE attorney is a more formal word used for a lawyer and is used especially in job titles: district attorney.

Counsel is the formal legal word used for a lawyer who is representing someone in court: 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

Solicitor is the BrE term for a lawyer who gives legal advice and prepares documents, for example when you are buying a house, and sometimes has the right to speak in a court of law.

In AmE solicitor is only used in the titles of some lawyers who work for the government: Solicitor General.

可见,lawyer 是一个通称;
在英国,barrister/advocate 只是不同地区的叫法,他们比 solicitor 资深;
美国罪案电影里常见的是 DA,District Attorney;

对于律师,有一种说法是这些人只为钱,因此很多时候都替坏人说话,这是很片面的,我对律师持尊重态度。

为了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律师成为了一个矛盾体。他必须忠于自己的客户,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律师发现客户是有罪的,也不能说客户有罪,必须替客户辩护。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否则客户就都要
学会说谎,慢慢的整个社会的人就都说谎言了。可以说法制社会是牺牲了律师的名誉,换来了社会的诚信和
公正。独裁国家的社会生活就很容易没有诚信,人人都喜欢说谎,说谎成为一种文化不断传承。

由于律师天天和各类阶层人群打交道,下到平民百姓,上至政府长官,因此对社会的了解特别透彻。这类人
在法制国家往往最后都是总统之类的人物,但在独裁国家中,却会有完全相反的命运。知道的太多又很有正
义感就会让独裁者忌惮,独裁集团会通过诋毁律师来阻碍法制的建立,让国民 keep stupid, keep lying,
然后把社会溃烂的责任都推到普通民众身上,这类人虽然比 superchimp 强,也只能算 subhuman。

有个好电影《Cape Fear》就很好的说明了律师的矛盾态度,主角 Robert De Niro 一向是罪犯的绝佳人选。
律师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代理,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发现这个嫌疑人真的有罪,因此在法庭上,在双方
辩论过程中,律师在一个细节上故意不为嫌疑人说话,结果嫌疑人蹲了很多年的监狱。嫌疑人在监狱里自学
了法律,发觉了律师当年是故意不救他,出狱后就开始找这个律师的麻烦。。。。。。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